| 关于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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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3-02 14:05 文章来源:馆陶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进一步弘扬“抓发展、促和谐、建强县”主旋律,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在馆陶投资兴业,加快项目建设步伐,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,实现“一年一大步、三年大变样、五年建强县”目标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供地政策
第一条 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,经营性用地实行“招标、拍卖、挂牌”方式出让,工业用地实行最优惠的供地价格。
第二条 工业用地享受挂牌价格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小,享受最优惠的供地价格。入驻化工园区的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;入驻北科大邯郸科技园的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。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。
第三条 对投资额度大、科技含量高、税收贡献多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”政策。
二、税费政策
第四条 对工业项目,在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,县级行政事业收费只收取证照工本费。
第五条 对商贸流通、社会事业、基础设施等项目,建设期间县级行政事业收费只收取工本费;建成后实行“免三减二”政策,即前三年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收费全部免除,后两年减半征收。
第六条 工业项目投产后,实行“先征后返、免三减二”的税收政策,即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,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的县经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,后二年减半返还。
第七条 对园区内新建项目实行“异地投资财税分享”,即县财政年度实得税额超过20万元的,将实得税额的20%返还项目引进单位(年度返还最高上限为100万元),补助其项目前期费用和办分经费。
三、金融信贷政策
第八条 对入驻园区投资大、纳税多的工业项目,政府帮助企业协调贷款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优先为在建项目提供信贷担保。
第九条 县财政设立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,用于补助重点项目前期费用、项目资本金和高新技术项目、农业产业化项目、战略支撑项目设备贷款贴息,项目建设期间可享受国家扶贫贷款的利息政策。
四、服务保障政策
第十条 对用电量大,变压器达到315千伏安以上的工业项目,可享受大工业电价。对入驻园区的项目,县政府负责把供电线路架设到厂区墙外,项目用水原则上按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执行,不再另行加价。
第十一条 对投资1000万元或100美元以上项目,由县项目代办中心代办一切手续。实行封闭式管理,未经县优化办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、收费、摊派、罚款。实行“领导分包、部门帮办、项目代办中心代办”,提供全程跟踪服务。
第十二条 对投资客商,办理长期居住手续,安排子女户口、入学,发放机动车《绿色通行证》。
五、奖励政策
第十三条 待项目竣工或引资到位后,由县政府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评估验收确认,对引进项目、资金的主要有功人员进行奖励。奖励资金除注明以外由县财政支付。
第十四条 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荐者投资额的3‰以下的奖励资金,5000万元以上的另奖励一个财政就业岗位。对化工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者投资额的1‰以下奖励
对商贸流通项目和招商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、基础设施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者投资额的1‰以下奖励,3亿元以上的另奖励一个财政就业岗位。
第十五条 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,根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,对项目分包单位给予5000元至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六条 新办企业当年税金超过100万元,或原有企业税金较上年增长50万元且总额超过100万元的,奖励法人代表一个自收自支事业就业岗位;新办企业当年税金超过200万元,或原有企业税金较上年增长80万元以上且总额超过200万元的,奖励法人代表一个财政就业岗位。
第十七条 对获得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、“中国驰名商标”或“河北省名牌产品”、“河北省著名商标”的企业,除省、市奖励外,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5万元、5万元。
第十八条 “一跑三争”工作中,对争取政策性资金较上年度的超额部分,按3%奖励争跑单位;对争取政策性以外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,除奖金外另奖励主要负责人一个财政就业岗位。
第十九条 对引进国外政府或其他金融机构、经济组织无息借款,使用期一年以上的,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3%奖励争跑单位或主要引荐人。引进贷款的,根据利率、使用期限,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1%以下奖励争跑单位或主要引荐人。对争取捐款、捐赠的,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5%奖励争跑单位或主要引荐人。
第二十条 对项目落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一个财政就业岗位。
六、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、商务局负责解释。 |